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19)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二)省商务厅实地勘验和资料审查;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203012 网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省商务厅:www.dofco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