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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2008-07-10 16:58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28)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原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三、法律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初审,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2份。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同时送原件勘验,确认后返回原件(需送商务部门的除外)。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五)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从事海上原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申请,商务厅审批办受理;
(二)省商务厅组织实地勘验和资料审查;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2006年12月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十七条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1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65203012

网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省商务厅:www.d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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