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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8-18 14:58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承办企业:
   现将《海南省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

   附件:海南省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
    (一)主要任务
     2009年在全省重点支持建设和改造3-6家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10-20家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布局调整、交易厅棚、冷藏保鲜、摊位、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照明设施、公共设施、卫生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检测仪器的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的条件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市场。对于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报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我省各市县(除8个少数民族市县之外,下同)综合市场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少数民族8市县5亿元以上;我省各市县专业市场年成交额4亿元以上,少数民族8市县2亿元以上。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我省各市县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20分以上,测评分须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5-7人)予以现场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市场占地面积150亩以上,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到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5、项目符合商务部商建发[2009]277号文件支持方向。
    6、在2008年已经建成,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以申报。

   (二)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全省农贸市场设置规划要求;
    2、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一般要求在20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3、市场主体工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并通过建设部门验收;
4、市场应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5、市场选址、内部结构、摊位设计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我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要求;
     6、正在实施升级改造的市场;
     7、已经建成或改造并投入使用,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五指山市、东方市、陵水县、保亭县、昌江县、乐东县、琼中县、白沙县等八市县的项目申报条件参照西部标准执行。

    三、项目申报资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报资料
1、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附件1)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4、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6、《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实施细则综合测评表。
7、市场土地使用证或租赁方式取得的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8、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0、保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支持政府,保障市场供应的承诺)。
11、对农民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
12、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的承诺书
上述资料原件由市县商务局负责审核,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2份上报。
    (二)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资料
1、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附件3);
3、经市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4、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市场建筑平面设计图;
6、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7、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8、惠农措施。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县审查上报。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申请的项目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初审把关,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对申报批发市场的自测评分予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并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装入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册,随附企业生成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逾期不再受理。

(二)省级审定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批发市场进行现场测评;对申报农贸市场和经测评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发市场,经两厅联合会审,提出推荐名单,联合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备案确认实施。上报备案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确认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通知有关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五、项目实施  
    (一)实施期限。根据商建发〔2009〕277号文件,经备案确认并在2009年内实施的项目,实施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在 2008年已建成,符合申报条件,但没有享受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在2009年申报。 

    (二)执行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公益性设施项目的建设标准和经营性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执行。农贸市场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我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标准执行。 

    (三)实施要求。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一要坚持项目建设标准,保证施工和用材质量,达到使用功能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二要不折不扣完成申报确认的项目建设任务(含建设内容、规模、数量和投资额等);三要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完工。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降低标准、质量和擅自改变建设任务的不予验收,对今年底前不能完工的项目不得享受资金支持政策。

    六、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结合我省实际,对在2008年和今年上半年已建成,达到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确认后的项目即可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需在今年底前完工的项目,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
  
(二)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组织。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并商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联合成立农产品市场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并分别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其中专家3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进行验收。 
     (四)验收依据、方式。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据商建发〔2006〕511号文件验收,农贸市场依据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我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标准验收。两类市场均采用现场实地验收方式。所有项目验收时均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对照项目申请报告出具意见。
  
    (五)验收程序、时间。 
    1、受理、上报申请。市县商务局自收到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验工作。由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出具上报文件,连同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省的验收申请材料最迟不超过2010年1月10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2、验收时限。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受理市县上报验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完成项目验收的时间最迟不超过2010年1月31日。 
   3、验收要求。一要突出核验重点。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二要评价实施效果。验收小组要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三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是项目是否享受资金补助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验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明确做出相应的验收结论,即“通过”或“整改后再验收”、或“不通过”。四要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小组负责对每个项目写出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各成员对验收报告予以签字确认。 

   (六)上报验收结果。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汇总项目验收结果及资料后,形成验收工作总结,于2010年2月15日前联合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待两部另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双百市场工程”是一项重大惠农、利民工程,对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以及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巩固成果、适当调整、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培育发展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稳步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建设。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落实领导和专人负责,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建设任务和实施期限,加强进展状况的动态监管,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如期完工;指导和帮助项目业主取得竣工、消防、环保等合格证明材料,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三)加强资金管理。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支持资金到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一经发现和查实,要收回资金,并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1. 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
2. 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汇总表;
3. 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
4. 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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