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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9年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9-11-02 21:28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97号文件)要求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09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09年推荐新设立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我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进行。
二、指标安排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97号文件)要求,我省作为典当行业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省,依据《海南省商务厅关于上报海南省2009年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及新增方案的报告》(琼商务运[2009]83号)开展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我省2009年新增典当行原则上安排15个指标(附件2)。
三、财务审计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经研究决定,所需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必须由我厅推荐的六家会计师事务所(附件7,省外企业除外)出具,新增典当行必须将注册资金存入本省的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我厅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银行进行监控,期间如有擅自动用注册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市县(区)商务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抓好这次推荐新增典当企业的申报工作,在我厅分配的指标范围内,对本市县(区)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从严把关,确保质量,真正推荐有实力的企业申报,推荐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县(区)务必于2009年11月12日前,将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及市县(区)商务部门书面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逾期未报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学钟、陈睐
联系电话:65350951、65339155
附件: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略)
2、各市县(区)典当企业现况及2009年新增指标安排表
3、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5、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6、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7、海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2、各市县(区)典当企业现况及2009年新增指标安排表
附件3、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5、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6、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附件7、海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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